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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略战争受害国的武装自卫权利涉及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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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略战争受害国的武装自卫权利涉及的国际法原则

作者:冯雪薇

(作者简介:冯雪薇,原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WTO法律司前官员,WTO第一位中国籍律师)

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组织从加沙发射数千枚火箭弹打击以色列领土、居民区域,并有哈马斯武装战士进入以色列领土杀害平民,据报道已经造成2300人受伤,700人死亡的后果。历史上数次以巴战争都有在对方领土上使用武力来杀害军人与平民的事件,关键的因素是最初引起战争的是哪一方的责任,若没有进行和平谈判达成协议和赔偿,受害国就在法律上拥有武装自卫的权利。

关于针对这些武力侵略的事件,在法律上受害国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的问题:二战胜利以后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里面有如何应对武装侵略的具体条文规定,以便明确未来发生战争时遵循哪些法律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为美、英、中、法、俄)集体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实行一票否决的决策程序,必须在所有成员都赞同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代表联合国的行动措施决议。安理会也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包括紧急措施来执行其决议。

如果安理会就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安理会达成任何行动决议之前,《宪章》规定了被武装侵略的受害国有进行武装自卫和联合自卫的权利。

1、联合国成员都承认《宪章》2条4款禁止武力侵略别国是一条国际习惯规则。

这条具体规定是:“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法,侵害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使用密集的火箭弹攻击对方国家领土显然属于这类“使用武力”的范围,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禁令。

2、国际强行法(iuscogens)习惯规则是战争不能以攻击平民为目的。

国际法上有很多关于施行国际人道主义对待战争中的平民以及战俘和伤员的国际条约规定,对于这些没有战斗能力的人员,不应当被交战的任何一方当作战争打击的目标,其安全应得到妥善保障和对待,否则就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各项原则。这样的条约包括《海牙公约》保护伤兵和战俘的权利、《日内瓦诸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等。这些条约中有些规则已经具有了国际法渊源意义上的国际强行法地位(iuscogens),其他一些规则对于加入这些人道主义条约的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3、散布种族仇恨、灭绝言论与发起行动的人或组织涉嫌恐怖主义行为。

战争一般争夺领土,但若散布种族仇恨并要求以灭绝任何民族或者种族的人民为目标,这是恐怖主义行为,涉嫌种族灭绝罪(Genocide),与希特勒发动二战屠杀犹太人的行动无异,也与过去发生于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行为无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曾经一致同意并通过安理会决议设立联合国卢旺达刑事法庭,管辖和审判卢旺达大屠杀中的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犯罪分子。当然联合国只能根据具体发生的事件一事一议决定是否设立国际刑事法庭,专门审理这类犯罪案件。这需要在现任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取得一致意见才能设立。

4、受到别国武装侵略的国家依照联合国宪章享有武装自卫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在联合国安理会没有就战争事件作出恢复和平与安全的具体措施决议之前,受害国有充分的武力自卫权。之后若安理会作出了决议采取哪些措施,受害国才需要遵守安理会决定而行。

5、受害国还有和其他国家联合自卫的权利。

同样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其他国家进行武力自卫,这是符合宪章规定的合法行动。否则人类无法阻止恐怖主义随意杀人的悲剧。

因此,受武力攻击的国家,若采取的军事自卫行动或者联合他国进行自卫的行动,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直到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一致同意的维和行动前,以色列都有以上的自卫权利。

但是,国家在行使武力自卫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战时保护平民和俘虏、伤兵的条约义务,双方对待平民、伤兵和俘虏都应当尽到人道主义保护的责任义务。先通知一切平民离开战争危险地区是必要的措施之一。

6、《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认定了战争是恶事,自卫战争是不得不行的抵抗恶行之事。

就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故意杀人致死是罪行、犯罪嫌疑人经过审判会判死刑一样的道理,刑罚的作用之一,是作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和它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惩罚。作用之二是预防这样的犯罪行为再度发生。允许自卫战争的目的是出于公平正义,但其终极目的是消除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另外,作为二战以后解决战争的国际法首要规范的文件,《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还规定了:“一旦联合国成员在现行《宪章》下的义务与他们在其他国际协议中的义务相冲突,联合国成员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优先适用”。就是说,关于战争与自卫战争的规则,《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是首要和首先要遵守的原则规范,其效力超越其他一切相关国际协议——无论是其他区域性的还是广泛性的国际协议。

以上的国际法原则是这次以巴战争中有效的国际法原则,也是俄乌战争中有效的国际法原则。但愿国与国之间遵守契约精神,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原则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法律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让侵略者受到公义制裁的同时,最终达到彻底消除战争这个毒瘤的目的。虽然法律之外应当有更多的方法帮助人们实现长远的和平,但法律确定什么是公平正义的原则,人人都当遵照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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