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自由:为何如此珍贵、重要?
作者:赵晓
“良心自由(Conscience Freedom)”在中文世界中是个十分陌生的概念,因为它属于基督教文明。即便在华人基督教世界,良心自由仍是一个陌生概念,因为华人教会受基要主义和修行主义以及灵恩主义影响,张嘴不讲政治,闭口不谈主义,因此对于这个和政治相关的概念也就无感。然而,在基督教历史长河中,“良心自由”作为一个重要教义,始终占据着珍贵、重要的地位。而在当下的世界尤其是中国,我要推荐我的同学们(善商、私塾和学群)认真学习,拥抱这一重要的基督教的珍宝。
一、马丁·路德与良心自由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在沃尔姆斯会议(Diet of Worms)上的宣言,标志着现代“良心自由”运动的开始。面对天主教的强权以及丧命的可能,他大义凛然地宣告:
“除非以《圣经》中的证据或无可辩驳的理由使我折服(因为我既不相信教皇,也不相信议会单独的效力,因为众所周知,他们经常犯错,自相矛盾),否则我就受我所引用的《圣经》约束,我的良心被上帝的话语所俘虏。我不能也不会收回任何一句话,因为违背良心既不安全也不正确。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别无选择。愿上帝保佑我。阿们。”
这段话深刻揭示了基督徒良心的两个根本:《圣经》作为外在的客观真理权威,以及圣灵在良心中的内在见证。
路德的宣告不仅捍卫了个人信仰的自主性,更强调了良心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关键作用。良心是上帝赐予人类的道德指南,是个人在面对信仰和伦理抉择时的内在裁判。路德的良心自由观,使基督徒摆脱了人为教条的束缚,不惧于任何强权的外在压迫,将良心直接与上帝的话语联系起来。靠着上帝,持守良心,坚持真理,“虽千万人,吾往矣”!
二、约翰·加尔文与良心自由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进一步发展了“良心自由”的教义。他认为,基督徒的自由完全是一件属灵的事,其全部功效在于使不安的良心得到平安。加尔文强调,在上帝面前称义的确据必须超越律法,完全依靠神的怜悯和基督的赦免。
加尔文指出,良心自由涵盖三方面:罪的赦免、蒙神悦纳和无关善恶之事。在罪的赦免方面,信徒的良心必须摆脱律法的束缚,单单依靠基督的怜悯;在蒙神悦纳方面,良心遵守律法不是出于法律的必要性,而是出于自愿的顺服;在无关善恶之事上,基督徒拥有完全的自由,不再受外在的仪文和习俗的约束。
加尔文的良心自由观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宗教体验,更是一种对社会和教会的深刻影响。加尔文主义坚持认为,人的良心是自由的,只服从上帝。国家的权威不能强迫我们做良心所禁止的事情,以免得罪上帝。政府应保护公民的良心自由,不应干涉教会的事务。因此,人的良心更不应受到行政官员的干涉。
三、赫尔曼·巴文克与良心自由
赫尔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 1854-1921)进一步阐明了良心的普遍性和个体性。他认为,良心是人类普遍存在的道德意识,每个人的良心虽然有所不同,但道德法则是不可改变的,对所有人都有效。巴文克强调,良心限制了所有世俗的权威,教会和国家都不能强迫人们做违背良心的事情。
巴文克指出,良心自由不仅是一种个人的权利,更是一种神圣的责任。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良心,不触犯别人的良心;同时也要坚持自己的良心,不被外界的压力所动摇。
四、良心自由的现代意义
现代社会中的许多自由理念,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等,都是建立在良心自由的基础之上的。良心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人类尊严和自主性的体现。它使个人能够在上帝和自我面前保持内在的和平与清洁,避免在道德和信仰上陷入矛盾和困惑。
同时,良心自由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了保障。尊重他人的良心,避免强制和压迫,可以减少冲突,促进共识和理解。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良心自由尤为重要,它使不同信仰和价值观的人能够和平共处,共同追求真理和美善。
综上所述,良心自由之所以如此珍贵和重要,不仅在于它使基督徒能够在信仰上保持纯洁和坚定,更在于它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道德和精神的指引。良心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一项神圣权利,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基础。尊重良心自由,是当下每一个中国基督徒和社会成员的责任,也是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追求真理、正义和爱的共同使命。